湖南长沙,一女子与公司领导去应酬客户,期间喝了大量的酒,丈夫打了21个电话,没人接听,凌晨十分,丈夫终于找到了已经醉酒的妻子,看到妻子的状态,丈夫泪目了。事后,丈夫要求公司赔偿,公司只给了块,一场诉讼拉开帷幕。
赵莉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,她是广告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,赵莉本身长得十分漂亮,而且业务能力也比较强,深受公司领导的器重。
一天,公司领导招呼赵莉一起去外面应酬,赵莉本来是不想去的,因为她属于公司的财务人员,根本没有去应酬的理由,可是公司领导却坚持要她出席,并且在下班的时候强行留下了她。
赵莉表示,自己根本不会喝酒,而且自己家里还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,所以希望自己下班后,可以立马赶回家,照顾自己家里的老人和孩子。
可是公司的黄经理却说,出席公司的应酬场合是公司的每一个员工都必须要履行的责任,而且黄经理还给赵莉说了一大堆的好话,并且解释说,今天要应酬的客户非常重要,希望赵莉能够勉为其难。
赵莉无奈,只得跟踪着黄经理参加了这次应酬,在应酬的过程中,赵莉喝了很多的白酒,在酒桌上赵莉就已经喝得够多的了,之后一行人又去了KTV唱歌,在KTV赵莉又喝了很多的啤酒和洋酒。
赵莉的丈夫看到赵莉下班后没有回家,于是拨打了赵莉的电话,赵莉也曾经接了电话,告诉自己的丈夫,自己要出去应酬,晚点回家。丈夫非常担心赵莉,在赵莉应酬期间给赵莉拨打了21个电话。
可是赵莉当时已经醉酒,已经意识不太清楚,根本没有接到丈夫的电话,丈夫在家里心急如焚,反复拨打赵莉的电话,却一直没有接通。
赵莉和公司的客户以及公司的领导在KTV唱歌,一唱就唱到了KTV打烊,KTV打烊的时候,大家都离开了KTV,可是赵莉已经醉酒,公司领导完全无视赵莉的安全,竟然将赵莉一个人留在了KTV,擅自离开了。
赵莉的丈夫在家里,左等右等,等不到赵莉回家,赵莉的丈夫非常的着急,立马根据赵莉的手机定位,去了赵莉所在的那家KTV。
当赵莉的丈夫在KTV的包间内发现赵莉的时候,赵莉已经醉酒不省人事,而且赵莉的头发很乱,满脸通红,身上满是酒味。
赵莉的丈夫于是扶着赵莉,希望赶紧离开,可是赵莉却出现了呕吐,并且出现了高烧的状况,赵莉的丈夫看到赵莉如此的不堪,既心疼又气愤。
赵莉的医院,经过医生的诊断,赵莉属于大量饮酒,引起了急性胃炎,所以才会出现呕吐和发烧。
赵莉因为大量饮酒,损伤了自己的身体,在医院里一住就是很久,经过医生的紧急的抢救,赵莉虽然最终醒了过来,可是因为饮酒对身体的损伤非常大,需要接受一段时间的治疗。
医院里接受治疗,很快就花了很多钱,医疗费用达到了2万多元。赵莉的丈夫看到赵莉的状况如此不好,既心疼又着急,他非常的痛恨赵莉单位的领导。
赵莉的丈夫一怒之下,找到了赵莉单位的领导,要求领导支付赵莉所花费的医疗费用,并且希望单位能够将赵莉的状况作为工伤进行处理。
黄经理闻听赵莉的丈夫竟然要求赔偿,立马就翻了脸,丈夫看到赵莉的领导竟然翻脸无情,于是无奈之下只能请来了记者,希望对这件事进行曝光。
黄经理看到赵莉的丈夫竟然请来了记者,心里也十分慌乱,无奈之下,黄经理只答应赔偿赵莉元,并且要求赵莉立刻离职,意思就是将赵莉开除了。
赵莉的丈夫看到黄经理如此的不负责任,竟然将自己酒醉的妻子一个人丢在KTV内,并且在事后还不愿意做任何的赔偿,并且还开除了赵莉,丈夫十分气愤,表示要走法律途径,维护赵莉的权益。
赵莉的丈夫就这样一怒之下,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,希望公司能够赔偿赵莉的损失,并且希望法律部门维护赵莉的权益,让公司收回开除赵莉的决定。
那么法院对这个案子到底会怎么判决呢?
1、黄经理将同事赵莉一个人留在KTV,如果赵莉出现意外醉酒死亡,黄经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黄经理带同事去同事去陪酒,应当确保同事的安全。或者安排其他同事照料赵莉,以防止意外。
如果发生赵莉醉酒身亡,那么,黄经理就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,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。
2、赵莉因为过量饮酒治疗,产生了2万元的医疗费。如果陪酒行为是工作行为,那么需要由公司承担费用,如果是黄经理自己的行为,则应当由黄经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
经法院查证,带赵莉去陪酒并不是公司行为,而是黄经理的个人行为。她对赵莉醉酒,导致送医,产生经济损失,具有过错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赔偿赵莉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费用。
3、现在大多公司都不会强迫员工饮酒,甚至有的公司还出台了禁酒令。这对于公司、对于员工都是有好处的。